證人的存在也相當重要。不但有見證的義務,同時確認雙方沒有脅迫對方等行為。當然,證人有資格限制。證人就是見證雙方的離婚協議。或是知道當事人有離婚協議,今天要是配偶其中一方直接拿離婚協議書過來找證人,但是未到的另一方尚未表示同意。同時,證人也搞得迷迷糊糊,不知道意向,當然不算具有離婚效果的協議,在這種情況下,證人就算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。是不符合法定效力,自然無法產生離婚效力。
另外就是,離婚證人的身分有下列其規範:
1.離婚證人需要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。
2.不得有刑事或是性侵案件之前科。
3.只要是中華民國籍的法定程年自然人都可以。
4.有精神疾病的禁治產人,是不能當離婚證人。
外遇抓姦成功後,不少夫妻在離婚上只計較個人利益,故用心的進行離婚協議,還找律師協助談判,花時間與金錢在進行協議,卻遺忘重要的關鍵,那就是離婚證人的部分,可能隨便找人簽名,並沒有讓證人確認離婚真意,甚至是自己偽造簽名,為的就是盡快結束婚姻,但這樣的行為,不但會造成離婚無效,還可能吃上官司,最重要的是耗費精神的協議,也會因為離婚無效而失去效力。https://www.seo1.com.tw/